交通事故索赔项目 处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9 04:54) 点击:1032 |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 处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事故索赔项目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二、处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时不要私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小损失理赔不值得 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3、一人名下两车 互碰拒赔 遵照现行的车险相干规则,同属一人名下的两辆车相撞,无论事变义务如何认定,只有关涉到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车损险的理赔额度可按事变单方义务比例来盘算。遵照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界定,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人都不能算作“第三者”,不存在理赔对象也就无法抵偿。碰到相似状况,投保人应先报案,经有关部门认定事变义务后凭保险凭据能够请求车损险的抵偿。依据实践状况,发作事变的两辆车中,通常其中一辆汽车能够取得保险公司抵偿。 4、“全险”不等于“全赔” 事实上,“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的艰深用语。不少人习性性把包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重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但事实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额保险,因而也不能够取得保险公司的“全赔”。孔娟提示宽广车主,在签署车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晰每个险种项下的义务条款和理赔前提。即便购置了所谓“全险”,也不肯定会获取全额抵偿。投保人抉择灵活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理解本身的危险,依据实践状况抉择所须要的危险保证。 5、新车价投保 旧车价理赔 车损险保额多少,其实保险公司并不会强迫。然而假如不按新车价钱投保的话,理赔时是有差价的。像刘先生这样的状况,他能够抉择保15万元,也能够抉择保10万元,甚至能够抉择保5万元。然而,理赔时抵偿金额是与保额间接挂钩的。比方发作一起事变后,估损是1万元,假如投保15万元的话,刘先生就能够足额取得1万元的抵偿。但假如只保了10万元,同样发作这一起事变,就只能取得2÷3的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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